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陳品融 原告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被告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除確認董事會所為增資決議不存在外,另訴請被告返還所增資之股款。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
一、原告陳品融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
二、原告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
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確認董事會所為增資決議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