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秝秦
林佩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粘錦坤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7,8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321㎡×11,800元/㎡=3,78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