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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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李韋勤 被告 邱振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8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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