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3號
102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請人 周賢毅 兼被告 周珈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珈佑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
理由
一、被告周珈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及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等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新北市○○區○○路○○○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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