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67號原告 楊柳淑珍 被告 楊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武雄間請求交付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