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世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世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受刑人孫世豪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且考量被告附表編號1至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3年,及被告施用及販賣毒品多次之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2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8日上午│100年5月18日上午│100年7月19日下午│││5時許│5時許│8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443號│第3443號│第454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實││2007號│2007號│2163號││審├──┼─────────┼─────────┼─────────┤││判決│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2007號│2007號│2163號││決├──┼─────────┼─────────┼─────────┤││確定│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14日│100年1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否│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81號(編號1至4經│481號(編號1至4經│10號(編號1至4經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灣桃園地方法院101│││101年度聲字第2598│101年度聲字第2598│年度聲字第2598號定│││號定應執行刑3年)│號定應執行刑3年)│應執行刑3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30日下午│100年3月10日凌晨0│││5時許│時41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084號│2495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991││實││99號│號││審├──┼─────────┼─────────┤││判決│101年4月30日│102年7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991││決││99號│號││├──┼─────────┼─────────┤││確定│101年5月21日│102年8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備註│481號(編號1至4經│89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8││││號定應執行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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