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9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100年09月間之某│100年10月間之某│101年03月間之某│││日13時許│日│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370號│偵字第24370號│偵字第24370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侵字第│101年度訴侵字第│101年度訴侵字第││實││232號│232號│23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03月13日│102年03月13日│102年03月13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侵字第│101年度訴侵字第│101年度訴侵字第││決││232號│232號│232號││├────┼────────┼────────┼────────┤││判決確定│102年04月16日│102年04月16日│102年04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32號判決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家庭│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01月下旬過│101年03月09日下│101年03月10日晚│││年期間某日│午7時許至101年│間某時││││03月26日下午23時│││││30分許││├──────┼────────┼────────┼────────┤│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859號│偵字第6859號│偵字第6859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實││第134號│第134號│第13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04日│102年06月04日│102年06月0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決││3405號│3405號│3405號││├────┼────────┼────────┼────────┤││判決確定│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判決編號4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03月13日晚│101年03月17日晚│101年03月25日晚│││間某時│間某時│間某時│├──────┼────────┼────────┼────────┤│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859號│偵字第6859號│偵字第6859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實││第134號│第134號│第13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04日│102年06月04日│102年06月0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決││3405號│3405號│3405號││├────┼────────┼────────┼────────┤││判決確定│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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