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二號
上訴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右當事人與交通○○○區○道○○○路局間因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伍仟貳佰零玖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捌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