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93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