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台南市大林新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欣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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