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79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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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陳稱能修理故障電器,故原告
將所有SANSUI牌、型號為MODELCD-W230之CD雷射隨身聽1台
交由被告修理,詎被告迄今拒絕將隨身聽返還原告,甚且不
斷騷擾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被告應將返還
SANSUI牌、型號為MODELCD-W230之CD雷射隨身聽一台返還
原告。如被告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
元。
被告則抗辯:未曾向原告借用CD隨身聽,亦未曾幫原告修理
CD隨身聽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佯稱能修理故障電器,故原告將所有SANSUI
牌、型號為MODELCD-W230之CD雷射隨身聽1台交由被告修理
,惟被告迄今拒絕將隨身聽返還原告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
,且原告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所有SANSUI牌、型號為
MODELCD-W230之CD雷射隨身聽一台現為被告占有中,其主
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雷射隨身聽,即無足取。
三、綜上,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無權占有系爭雷射隨身聽,其依物
上請求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雷射隨身聽,如未能返還,
應給付2,000元,自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物上請求權,請
求被告應將返還SANSUI牌、型號為MODELCD-W230之CD雷射
隨身聽一台返還原告。如被告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2,000
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