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8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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