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 周焜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638653-CH638658、CH638665-CH638675、CH639876-CH639892、WG00000000-WG00000000)正本一件。
二、按本票未約定利率者,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本件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兩者不符,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周焜榮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