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楊順良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被告 劉國慶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伍耀倫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1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之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9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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