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70號聲請人 莊震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莊明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 鍾雅敏 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相對人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及同意鍾雅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家股書記官孫捷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55)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