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6號聲請人 林惠雅 (即 林麗花 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慧宜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一凡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松翰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林惠雅(即林麗花之繼承人)、林慧宜(即林麗花之繼承人)、林一凡(即林麗花之繼承人)、林松翰(即林麗花之繼承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於民國104年2月9日所陳報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所載,系爭股票係全數由林惠雅一人繼承,請具狀到院改列林惠雅(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為單獨之聲請人。
二、林惠雅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印鑑,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之印鑑不符,請補正與遺產分割協議書相同印鑑之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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