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債權人 郭榮宏 債務人 林宗南 債務人 呂偉銓 債務人 鄭筑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宗南、呂偉銓、鄭筑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故本件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債務人林宗南、呂偉銓、鄭筑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