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 楊玲玲
楊啟達 楊師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楊啟達被告 楊曼玲
楊啟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被告 楊啟天
楊美玲 楊百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