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信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802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景信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張景信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之記載,應補充記載「張景信無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因酒駕經註銷)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第
9行「左轉」之記載,應補充為「酒駕違規逕行左轉」、最後面應補充記載「張景信與被害人家屬業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被害人家屬表明願 寬宥 被告過失致人於死之行為(有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稽)。」,及增列「被告張景信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
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參照)。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中「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既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均屬就刑法第276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具特殊要件時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三、本件被告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無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公訴人就被告過失致人於死部分,認被告僅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由本院於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並依法審究。被告無駕駛執照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生本件車禍因而導致被害人死亡,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當場主動向前來處理之警員 陳明 其係肇事者,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考,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造成被害人受傷而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之傷痛,其行為自應予責難,復考量被害人對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調解,被害人家屬表明願宥恕被告乙情,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