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十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綠勤營│台東市信用│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壹拾玖萬貳仟肆│三七四四二九│││造有限│合作社││佰陸拾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