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