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 對 人 袁玉珍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101年10月29日對相對人所發北投郵局第059432號
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經聲請人於101年10月29日以存證信函將富
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
之事實,按相對人之戶籍址通知相對人,竟遭郵局以「招領
逾期」、「無人回應」為由原件退回,相對人顯已遷移新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原信封各乙件為證,復經本
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屬實,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