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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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市○○路○段○○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純珷 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程秀青 住同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乙○○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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