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何怡靜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廖麗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林志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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