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宇昕 (即 江崇標 之繼承人)
江宇晴 (即江崇標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廖博芬 (即江崇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崇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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