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債務人 龔正文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管理人 林昱宏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辦理分割登記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事宜。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為被繼承人 龔有財龔順珍 之繼承人,其因繼承所得遺產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須進行分割,因認本件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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