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陳靳岷 被告 蔡昀霖
劉于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2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之詐欺事實,前經原告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現正由該署以111年度偵字第8352號案件偵查中,為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中自陳(本院卷第27頁參照),足見本件應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內,且被告是否果涉詐欺罪嫌之相關證據,於本件民事裁判確有影響,自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無從閱覽相關卷證以資為本件審理基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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