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塞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劉定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波塞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更為「丁聖展」,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波塞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上開二項補正事項業於112年8月25日裁定命補正,該裁定於112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請儘速陳報。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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