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索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麗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一)新臺幣145萬元消費款、(二)新臺幣35萬元未支付尾款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請 陳明 相對人積欠「尾款新臺幣35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該尾款與上開消費款新臺幣145萬元之關係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已確實受領貨品」之明細資料(須提出相對人確實受領之證明文件),並陳明其數量、單價、總價。(因聲請人提出之「出貨單」未顯示貨品單價,且出貨單品項與「產品訂購單」品項名稱亦不相符,致本院無從核判相對人受領貨品之數量、價額,故有補正之必要)。
四、請陳明消費款新臺幣145萬元經信用卡特約銀行同意止付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敘明事實發生日期)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信用卡特約銀行就系爭消費款核予止付之相關明細資料)。
五、請陳明所提13紙發票之銷售額是否業已向稽徵機關申報?或業經銷貨退回作廢?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六、請提出所提13紙發票之明細資料。如發票明細資料與前開第三項補正事項之相對人受領貨品明細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