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 吳建志
黃冠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 律師被告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面積(平方公尺)」欄所載「608.7」,應更正為「608.0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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