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玉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國民國10
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玉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玉麟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