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686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告 陳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856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為系爭土地之管理機關。詎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作為(未掛門牌)圍籬内鋼骨造鐵皮頂平房、庭院、圍籬内鋼骨造鐵皮頂2樓、鐵皮造鐵架棚使用(占用面積總計為842.14平方公尺),甚至將系爭土地及前開建物出租與訴外人 陳豐正 ,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3年9月起至109年2月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補償金。
㈡茲將原告請求不當得利計算方式臚列於下:
⒈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據為己用,原告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5,計算被告所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屬適當。
⒉準此,原告依照前揭作業程序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求自103年9月起至109年2月止所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共為296,8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月使用補償金=當期申報地價占用面積百分之5/12);另被告應給付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6,85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138-2、145、363-4、364-6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繳款通知書、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138-2、145、363-4、364-6地號土地自103年起迄今之申報地價核對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103年9月起至109年2月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296,856元(詳如附表所示),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3,2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政良
附表:不當得利計算式
地號
占用期間
計算公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0.05/12=每月使用補償金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應繳金額應繳月份=應繳金額(新臺幣:元)
138-2
103年9月至
104年12月
740220.05/12=67
6716=1,072
105年1月至106年12月
1,400220.05/12=128
12824=3,072
107年1月至108年12月
1,500220.05/12=137
13724=3,288
109年1月至109年2月
1,600220.05/12=146
1462=292
小計
7,724元
145
103年9月至104年12月
7407700.05/12=2,374
2,37416=37,984
105年1月至
106年12月
1,4007700.05/12=4,491
4,49124=107,784
107年1月至108年12月
1,5007700.05/12=4,812
4,81224=115,488
109年1月至109年2月
1,6007700.05/12=5,133
5,1332=10,266
小計
271,522元
363-4
103年9月至104年12月
74018.140.05/12=55
5516=880
105年1月至106年12月
1,40018.140.05/12=105
10524=2,520
107年1月至108年12月
1,50018.140.05/12=113
11324=2,712
109年1月至109年2月
1,60018.140.05/12=120
1202=240
小計
6,352元
364-6
103年9月至104年12月
740320,05/12=98
9816=1,568
105年1月至106年12月
1,400320.05/12=186
18624=4,464
107年1月至108年12月
1,500320.05/12=200
20024=4,800
109年1月至109年2月
1,600320.05/12=213
2132=426
小計
11,258元
總計
296,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