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4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張簡修群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簡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8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