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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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簡修群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簡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8日上午11時55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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