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代理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1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永盛電梯企業有│臺灣中小企業銀│川方企業股│104年8月31日│120,860元│AE0000000│││限公司戴麗華│行東台南分行│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