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6004943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9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