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