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十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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