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反面清晰之影本。
二、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年利率(本票未約定以百分之六為限)。
三、背書人係陳「柏」豪或陳「伯」豪。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