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3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92年3月6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4年5月31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5月31日起至96年5月31日止共2年,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三)嗣相對人於94年6月21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1日起至104年6月21日止共10年,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005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61,19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四)嗣相對人於94年7月20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0日起至104年7月20日止共10年,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005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911,29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五)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並於96年5月7日具狀陳述上開債權均不存在,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堪信屬實,縱使相對人主張其與聲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為真,亦屬實體上之爭執,仍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況相對人業已對聲請人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案分本院96年度訴字第360號審理中,相對人抗辯事由,自得於該訴訟中主張,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
┌─────────────────────────────────────────────────────────────┐│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資源││93-50│建│││81│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5│3│4│4││││││││1│見使用執│4│平│全部│││1│3│東富街27巷2│東鎮資源│鋼筋混凝│0│5│6│6││││││││7│照│3│方│││││3│號│段93-50│土造、4│‧│‧│‧│‧││││││││9││‧│公│││││5││號│層│4│9│3│3││││││││‧││0│尺│││││││││6│4│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