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楊芳婉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惟侵權行為地不明;又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