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告台北市建國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壽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柒佰玖拾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尚欠柒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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