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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