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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