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又就被訴部分犯罪事實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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