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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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慶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62號),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慶前因搶奪、恐嚇、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民國92年8月1日送監執行,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12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