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3款│3款│├─────┼─────────┼─────────┼─────────┤│犯罪日期│95年7月18日│95年7月18日│95年7月18日│├─────┼─────────┼─────────┼─────────┤│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度及案號│8940號│8940號│8940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6年易字第│彰化地院96年易字第│彰化地院96年易字第││法院、案號│187號,96年2月27日│187號,96年2月27日│187號,96年2月27日││及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日│96年3月26日│96年3月26日│96年3月26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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