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昇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弄1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昇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壹拾叁萬元為被告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被告昇香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被告昇香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揚公司)自民國95年11月間起至96年2月間止,數度向原告購買食品,原告均已依約交付貨品予被告華揚公司收受,詎被告華揚公司迄尚積欠貨款共新台幣(下同)384,913元,嗣被告華揚公司雖簽發交付以新光銀行自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96年2月7日,面額183,876元之支票給付部分貸款,惟屆期經向付款人請求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又被告昇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香公司)自95年11月間起至96年2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購買食品,原告均已依約交付各該貨品予被告昇香公司收受,詎被告昇香公司竟積欠貨款共220,224元迄未清償,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分別訴請被告華揚公司、昇香公司給付積欠之貨款,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華揚公司給付積欠之票款。並聲明:㈠被告華揚公司應給付原告201,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8月2日,96年7月11日登報,於00年0月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華揚公司應給付原告183,876元,及自9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昇香公司應給付原告220,2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月9日,96年6月27日寄存送達,於00年0月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估價單、客戶送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均影本)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既已依法有效成立,而原告並已依約交付各該貸物予被告收受,則被告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華揚公司應給付原告201,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8月2日,96年7月11日登報,於00年0月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昇香公司應給付原告220,2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月9日,96年6月27日寄存送達,於00年0月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29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華揚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被告華揚公司復未提出任何票據抗辯事由,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華揚公司給付183,876元,及自提示日即9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