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於夜間│施用第一級│連續販賣第│││侵入有人居│毒品罪│二級毒品罪│││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5│││年3月│月│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第1│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4│││款、修正前│條第1項│條第2項、│││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犯罪日期│民國91年6│民國91年11│民國87年10│││月8日凌晨3│月13日晚間│月間起至88│││、4時許起│11時許│年1月間止│││至91年7月│││││11日止│││├───┬───┼─────┼─────┼─────┤││機關│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91│91│88││案├───┼─────┼─────┼─────┤│年│字│偵│毒偵│偵││號├───┼─────┼─────┼─────┤│度│號│13332│3105│3451│├───┼───┼─────┼─────┼─────┤││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院│方法院│院││├─┬─┼─────┼─────┼─────┤│最││年│91│92│92│││案├─┼─────┼─────┼─────┤│後││字│上易│訴│上更一│││號├─┼─────┼─────┼─────┤│事││號│3514│1166│574││├─┼─┼─────┼─────┼─────┤│實│判│年│92│92│92│││決├─┼─────┼─────┼─────┤│審│日│月│3│11│12│││期├─┼─────┼─────┼─────┤│││日│20│2│19│├───┼─┴─┼─────┼─────┼─────┤││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桃園地│最高法院││││院│方法院│││├─┬─┼─────┼─────┼─────┤│││年│91│92│93││確│案├─┼─────┼─────┼─────┤│││字│上易│訴│台上││定│號├─┼─────┼─────┼─────┤│││號│3514│1166│843││日├─┼─┼─────┼─────┼─────┤││確│年│92│93│93││期│定├─┼─────┼─────┼─────┤││日│月│3│1│2│││期├─┼─────┼─────┼─────┤│││日│20│2│1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未聲請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3│不予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月又15日│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