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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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2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3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210條│││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90年1月16日、│90年7月間、│89年2、3月間至│││90年1月16日前數日│90年8月2日│90年7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0年度偵字第│││226號│226號│598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764號│91年度訴字第764號│94年度上訴字3563號││││││││事實審├───┼─────────┼─────────┼─────────┤││判決│91年10月16日│91年10月16日│95年1月12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1年11月25日│91年11月25日│95年2月1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