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使被告免於被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